为体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激发农民党员的荣誉感,进一步调动农民党员发挥先进性和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壮大农民党员队伍,根据农村党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临夏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慰问吊唁的对象
有5年以上党龄,曾为党和人民做过一定贡献或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一定积极作用,较有影响的农民党员。
第二条 慰问吊唁的规格
1、党龄在30年以上,曾为党和人民做过突出贡献,并受到州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民党员亡故,由县委牵头以组织名义派员前往慰问吊唁。
2、党龄在20-29年的,曾为党和人民做过一定贡献,并受到县委、县政府及州直部门表彰奖励的农民党员亡故,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以组织名义派员前往慰问吊唁。
3、党龄在10-19年的,曾为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贡献,发挥过积极作用,受到过本乡镇表彰奖励的农民党员亡故,由乡镇党委牵头以组织名义派员前往慰问吊唁。
4、党龄在5-9年的,曾为本乡镇、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过模范作用,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的农民党员亡故,由村党支部负责慰问吊唁。
5、党龄20年以上,生活贫困的农民党员亡故,由村党支部负责慰问吊唁。
6、因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与坏人坏事、不正之风作斗争,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过突出成绩,受到过不同级别表彰奖励,有较大影响力的农民党员亡故,由县委牵头以组织名义派员前往慰问吊唁。
第三条 慰问吊唁的方式
1、慰问吊唁,党员是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在举行葬礼时应派员参加,并予慰问金或礼品;党员是汉族的,在葬礼前应派员吊唁慰问,并予慰问金或礼品。
2、老党员亡故吊唁时,乡镇党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乡镇党委可派副书记参加。
3、慰问吊唁时,按以上规格和方式牵头,从下到上,逐级上报,严格按范围和规格办理。
第四条 慰问吊唁的资金来源
慰问吊唁资金分级负责,县委和组织部慰问吊唁的资金从县管党费中列支,乡镇党委、村党支部慰问吊唁的资金由本乡镇党委、村党支部自行解决。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