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科级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
时间:2012-06-14 15:17 来源:未知 作者:mobile28365365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科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述廉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全面、有利监督、不回避矛盾和问题的原则。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是全县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班子成员,县人大、县政协、法院、检察院科级干部。
第四条  述职述廉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内容是:
1、执行《党章》,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2、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3、遵纪守法,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4、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
5、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情况;
6、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情况;
7、在统计工作中是否存在虚报、谎报、瞒报的情况;
8、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
9、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对重大事项特别是大额度资金使用、重点工作、人事安排、救济救灾款物发放、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都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10、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点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11、执行财经纪律、落实“收支两条线 ”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12、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13、本年度更换公务用车、购置移动电话、报销话费的情况。
1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15、招待费支出的情况;
16、纠正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不正之风的情况;
17、办事公开的情况;
18、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形式
1、在县纪委全委会议上述职述廉;
2、 在县纪委常委会议上述职述廉。必要时,人事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3、 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述职述廉。
第七条   县纪委每年有重点地确定若干名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第(1)、(2)种形式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的时间、地点由县纪委和组织部协商确定,并提前三十天通知该单位。述职述廉对象接到通知后,要在十天内将述职述廉报告送交县纪委、组织部审核。述职述廉前,县纪委、组织部要到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做好准备工作。对征求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由县纪委、组织部如实反馈给单位和本人;同时,班子和班子成员也要广泛征求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其余人员的述职述廉采取第(3)种形式与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述职述廉对象要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或整改落实的情况书面上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第九条  述职述廉作为平时考核,纳入科级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确定考核等次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述职述廉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对述职述廉对象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发生严重问题的,将进行调查处理,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群众意见大,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要建议县委进行调整。
述职述廉后,发现科级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的,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临夏县纪委、中共临夏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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