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时间:2013-11-14 22:44 来源:未知 作者:mobile28365365 点击: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快出成果,形成全社会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浓厚氛围,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省、州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临夏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州委组织部《临夏州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夏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我县专业技术队伍中政治品质优良、专业技术造诣较深、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县内处于领先水平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程序、坚持标准”的原则,每3年选拔一次。
第二章  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凡在县内各单位(包括省州驻县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专业技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精神,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专业技术成果突出,并在近3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省、州科研奖项或县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承担县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通过科技部门鉴定、验收或评审,取得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科研成果并得到推广应用;
4、在理论研究上有独到见解,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并获得学术论文奖励;
 5、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图书档案、科技服务、法律服务、工程建设等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获州级优秀以上奖项; 
6、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负责企业技术工作,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发展后劲足,获得全省著名产品、知名品牌奖项。
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拔尖人才人选,但没有脱离专业岗位并负责重大工程建设和课题研究的技术负责人,符合条件的也可参与选拔;已被评为州级拔尖人才,获得省(部)级专家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县级拔尖人才拟评人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选拔工作坚持“注重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会同人社、科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选拔过程由以下七项程序组成:
(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选拔工作的要求和意义,在报刊、网络、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拔尖人才评选公告; 
(二)推荐申报。申报拔尖人才坚持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填写《临夏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并将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技术工作总结材料一并上报县委人才办。非公有制企业、各类社会经济组织聘用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评选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县委人才办;
(三)组织初评。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选拔人数总额,提出预评审人员名单;
(四)会议评审。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委人才办负责组织成立拔尖人才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获得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可确定为预评选人员;
(五)考察公示。县委组织部会同纪委、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预评选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并进行公开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拟聘选人员;
(六)上报审批。公示期满后,县委组织部将确定的拟聘选人员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
(七)命名颁证。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拔尖人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临夏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并颁发《临夏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拔尖人才实行县委组织部和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县委人才办负责拔尖人才的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填写《临夏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登记表》,建立拔尖人才信息档案;用人单位负责拔尖人才的日常管理,并在工作生活上给予更多关心照顾,帮助和支持其工作;
   第九条 拔尖人才管理及考核。
(一)、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县委人才办和县人社局审核后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取消其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3、调离专业技术岗位或调出本县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享有拔尖人才荣誉称号的。
(二)、拔尖人才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县委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与拔尖人才签订年度专业技术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责任书逐项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拔尖人才荣誉称号。
(三)、拔尖人才工作岗位进行变动时,要事先征得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备案;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条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拔尖人才制度。每名县级领导联系1-2名拔尖人才,经常性过问拔尖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切实帮助解决拔尖人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享受以下特殊待遇:
    1、关心关注拔尖人才身心健康,由县财政出资,县委人才办组织全县所有拔尖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有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拔尖人才,可不受技术职称限额限制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
    3、注重拔尖人才进修学习,支持拔尖人才积极参加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4、拔尖人才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享受拔尖人才专项津贴200元,并记入工资档案,津贴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5、实行突出人员重点奖励制度,为行业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工程领域实现技术突破的拔尖人才,县委召开表彰大会进行重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今后凡推荐国家、省、州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人选,均从县级拔尖人才库中推荐,未列入县级拔尖人才库的不予推荐。
第十三条 广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对于扶植、保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压制和故意刁难、打击拔尖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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